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1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145號原 告 大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時寶 訴訟代理人 徐秀蘭 律師 被 告 安利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昭 訴訟代理人 陳祈旭 被 告 林繼忠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耀文 被 告 全通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谷政 被 告 張萬福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靖翔 被 告 黃晴鉉 訴訟代理人 蔡宏源 被 告 欣洸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源 訴訟代理人 黃晴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世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蘇哲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