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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14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李世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145號

原告
大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時寶
訴訟代理人
徐秀蘭 律師
被告
安利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昭
訴訟代理人
陳祈旭
被告
林繼忠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耀文
被告
全通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谷政
被告
張萬福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靖翔
被告
黃晴鉉
訴訟代理人
蔡宏源
被告
欣洸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源
訴訟代理人
黃晴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世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哲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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