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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17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17號

上訴人
明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宇釩科技有限公司間因101年度訴字第217號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玖拾肆萬玖仟柒佰壹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肆佰伍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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