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17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177號
- 原告
- 永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美蕙
- 訴訟代理人
- 洪嘉翎
- 訴訟代理人
- 賴柏勝
- 被告
- 永鑫切削配件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吟濡
- 訴訟代理人
- 張恆台
- 被告
- 張德顯 原住臺北市中正區杭州南路1段71巷15之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17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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