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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212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楊千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212號

原告
廖明華即雅勝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廖大鵬律師
複代理人
關維忠律師
被告
厚生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正青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王奕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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