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21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212號
- 原告
- 廖明華即雅勝企業社
- 訴訟代理人
- 廖大鵬律師
- 複代理人
- 關維忠律師
- 被告
- 厚生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正青
- 訴訟代理人
- 劉韋廷律師
王奕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212號
王奕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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