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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212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楊千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212號

上訴人
厚生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正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明華即雅勝企業社間給付報酬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民事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未補正上訴聲明者,應就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362,343元,暫先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955元),如逾期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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