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2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212號上 訴 人 厚生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正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明華即雅勝企業社間給付報酬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民事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 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未補正上訴聲明者,應就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362,343元,暫先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955元),如逾期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書記官 李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