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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304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黃繼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304號

上訴人
許清松
被上訴人
沈明慧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訴字第2304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陸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繼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304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權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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