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30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304號
- 上訴人
- 許清松
- 被上訴人
- 沈明慧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訴字第2304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陸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304號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訴字第2304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陸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