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30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309號
- 原告
- 史米伶
- 訴訟代理人
- 薛銘鴻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慧敏
- 被告
- 大昌元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克紹
林振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四日下午三點四十五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309號
林振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四日下午三點四十五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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