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34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2341號
- 原告
- 陳福泉
- 訴訟代理人
- 楊佳璋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志忠律師
- 被告
- 茂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彭艷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董事關係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其曾擔任被告公司之董事,而被告公司於88年間因財務失靈至停止營業,董事會亦未召開,更於91年11月14日經經濟部廢止公司登記。而原告已於98年12月8日向被告公司表示辭去董事一職,然被告公司未為變更登記,致原告迄今仍登記為董事,於私法上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規定訴請確認兩間董事關係不存在等語,並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然提出陳述狀表示:確實有收到原告之辭職信等語。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被告公司登記事項表、辭職書及回執等物為證,核與原告所述情節相符,自堪信為真實。
五、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其登記為被告公司之董事,有權利受損及遭追繳稅金之危險,則原告主張此種不安之狀態,得以確認判決加以除去,於法正當有理由,其請求確認與被告公司間之董事關係不存在,應予准許。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