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0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55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賴彥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552號

原告
錩宇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張阿愛
訴訟代理人
陳志維
被告
立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景星
訴訟代理人
莊景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1 月13日下午2 時4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4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佳容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