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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587號

返還租賃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連士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58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全力資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岱翰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陳明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4月23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587號第一審判決正本於民國102年4月30日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本院卷第70頁),扣除2日之在途期間,上訴人之上訴期間於102年5月22日已屆滿,然上訴人遲至102年5月27日始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詳上訴人所提民事上訴狀本院收文章戳所示),核已逾前開上訴不變期間,其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連士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鍾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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