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58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58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全力資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岱翰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明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4月23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587號第一審判決正本於民國102年4月30日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本院卷第70頁),扣除2日之在途期間,上訴人之上訴期間於102年5月22日已屆滿,然上訴人遲至102年5月27日始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詳上訴人所提民事上訴狀本院收文章戳所示),核已逾前開上訴不變期間,其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