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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617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黃繼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617號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周柏成
被告
韻灃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至翔
法定代理人
蕭美瓊
法定代理人
汪阿環
法定代理人
蕭家承
被告
王湘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3月13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繼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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