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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62號

返還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張紫能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62號

原告
通用數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登貴
訴訟代理人
李後政律師
被告
凱杰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明
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律師
複代理人
李美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4月19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本院前於民國101年1月5日依民事訴訟法第266條至第268條之規定,以板院清民謙101年度補字第28號函通知被告提出答辯狀,被告已於101年1月13日提出民事答辯狀乙件,惟未併將該答辯狀所載附件一諮詢暨排測記錄、附件二保固書內容暨範圍及附件三業務招攬資料暨網路廣告等資料提出於本院及原告,上開資料既為被告於訴訟程序中引用及依法應交付予對造,依同法第344條之規定被告自有提出之義務,併請於文到後5日內向本院及原告提出,逾期未提出即依同法第345條第1項之規定辦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紫能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粘建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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