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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657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黃繼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657號

上訴人
廣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雪玲
送達代收人
吳慶隆
被上訴人
桂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啟昌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訴字第2657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91,7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5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繼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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