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67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670號
- 原告
- 半天水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融懋
- 訴訟代理人
- 羅明洲
- 被告
- 鴻發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丞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貨款,乃因兩造間經銷合約之權利義務關係爭議涉訟。其等既於訂約時,約定因該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合意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經銷合約書影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