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69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693號
- 上訴人
- 美麗寶島育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倍黎
- 訴訟代理人
- 蔡宥祥律師
- 被上訴人
- 北新機電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理人陳萬俊住同上參加人漢吉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漢慶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訴字第2693號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柒拾萬玖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壹仟柒佰肆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