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9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693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黃繼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693號

上訴人
美麗寶島育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倍黎
訴訟代理人
蔡宥祥律師
被上訴人
北新機電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理人陳萬俊住同上參加人漢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漢慶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訴字第2693號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柒拾萬玖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壹仟柒佰肆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繼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