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6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0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693號上 訴 人 美麗寶島育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倍黎 訴訟代理人 蔡宥祥律師 被 上 訴人 北新機電有限公司 理人陳萬俊住同上參加人漢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漢慶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訴字第2693號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經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柒拾萬玖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壹仟柒佰肆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4 日書記官 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