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81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811號
- 原告
- 陳顓芳
- 訴訟代理人
- 粘舜權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鍾欣惠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蘇忠聖律師
- 被告
- 舟翊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禎祥
- 被告
- 祥好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仰涵
以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12,304,751元(聲明第1至4項依序為2,200,000元、64,515元、1
0,000,000元、40,23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0,328元,原
告僅繳納50,500元,尚不足69,828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