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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8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李行一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84號

原告
宜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孟勳
訴訟代理人
方伯勳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家訓律師
被告
夏瑜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三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行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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