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32號上 訴 人 艾笛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1年度訴字 第332號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 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零肆拾叁萬零玖佰陸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捌佰零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