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01 日
- 法官黃信滿
- 當事人鄭淑惠、江陳宗、江宗綬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80號原 告 鄭淑惠 訴訟代理人 呂偉誠律師 被 告 江陳宗 被 告 江宗綬 之1 兼上列二人 訴訟代理人 江慈璜 被 告 吳簡玉雲 被 告 林秋陽 被 告 成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展 訴訟代理人 鄭凱元 被 告 林玉葉 被 告 曾芝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83,737元( 有鑑定報告1份在卷可佐),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9,511元,扣 除已繳納23,869元後,尚有15,642元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書記官 莊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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