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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80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黃信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80號

原告
鄭淑惠
訴訟代理人
呂偉誠律師
複代理人
劉力維律師
被告
江陳宗
兼上列1人
訴訟代理人
江宗綬
兼上列2人
訴訟代理人
江慈璜
被告
吳簡玉雲
被告
林秋陽
被告
成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展
訴訟代理人
鄭凱元
被告
林玉葉
被告
曾芝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將R部分(面積七十七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江陳宗、江慈璜、吳簡玉雲、林秋陽、曾芝丹共同取得(應有部分各六分之一)。」記載,應更正為「將R部分(面積七十七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江陳宗、江宗綬、江慈璜、吳簡玉雲、林秋陽、曾芝丹共同取得(應有部分各六分之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莊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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