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13 日
  • 法官
    黃信滿

  • 當事人
    鄭淑惠江陳宗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80號原   告 鄭淑惠 訴訟代理人 呂偉誠律師 複 代理人 劉力維律師 被   告 江陳宗 兼上列1人 訴訟代理人 江宗綬 兼上列2人 訴訟代理人 江慈璜 被   告 吳簡玉雲 被   告 林秋陽 被   告 成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展 訴訟代理人 鄭凱元 被   告 林玉葉 被   告 曾芝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7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將R部分(面積七十七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江陳宗、江慈璜、吳簡玉雲、林秋陽、曾芝丹共同取得(應有部分各六分之一)。」記載,應更正為「將R部分(面積七十七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江陳宗、江宗綬、江慈璜、吳簡玉雲、林秋陽、曾芝丹共同取得(應有部分各六分之一)。」。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莊琬婷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