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8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80號
- 原告
- 鄭淑惠
- 訴訟代理人
- 呂偉誠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力維律師
- 被告
- 江陳宗
- 兼上列1人
- 訴訟代理人
- 江宗綬
- 兼上列2人
- 訴訟代理人
- 江慈璜
- 被告
- 吳簡玉雲
- 被告
- 林秋陽
- 被告
- 成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文展
- 訴訟代理人
- 鄭凱元
- 被告
- 林玉葉
- 被告
- 曾芝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將R部分(面積七十七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江陳宗、江慈璜、吳簡玉雲、林秋陽、曾芝丹共同取得(應有部分各六分之一)。」記載,應更正為「將R部分(面積七十七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江陳宗、江宗綬、江慈璜、吳簡玉雲、林秋陽、曾芝丹共同取得(應有部分各六分之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