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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18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楊千儀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18號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訴訟代理人
葉健中
被告
勵元有限公司(原名稱:大彧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志偉
被告
陳少雄

      呂尹凱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清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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