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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2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許瑞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21號

原告
張秋梅
被告
家捷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維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已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新臺幣貳仟元,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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