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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42號

返還保證金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張紫能許瑞東黃繼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42號

原告
劉素雲即同心園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趙靖邦
被告
行政院國軍退輔會台北榮譽國民之家
法定代理人
秦金陵
訴訟代理人
楊俊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紫能

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黃繼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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