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07 日
- 當事人劉素雲即同心園企業社、行政院國軍退輔會台北榮譽國民之家、秦金陵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42號原 告 劉素雲即同心園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趙靖邦 被 告 行政院國軍退輔會台北榮譽國民之家 法定代理人 秦金陵 訴訟代理人 楊俊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紫能 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書記官 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