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3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42號

返還保證金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42號

上訴人
劉素雲即同心園企業社
被上訴人
行政院國軍退輔會台北榮譽國民之家
法定代理人
秦金陵

上列當事人間因101年度訴字第542號返還保證金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