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42號上 訴 人 劉素雲即同心園企業社 被 上訴人 行政院國軍退輔會台北榮譽國民之家 法定代理人 秦金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1月 2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5 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101 年12月25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亦有繳費查詢簡答表在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書記官 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