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過戶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06號原 告 楊有明 被 告 李森田即大亞當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過戶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1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年3月7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但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