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0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06號
- 原告
- 楊有明
- 被告
- 李森田即大亞當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過戶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年3月7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但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