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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56號

返還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高文淵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56號

上訴人
林嬋娟
被上訴人
張粧
被上訴人
群策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賴見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肆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壹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文淵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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