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0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95號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張啟賢 被 告 眾保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周咏樟 被 告 周咏樟 林貞妤 周黎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八六計算之利息」記載,應更正為「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二四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育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書記官 彭麗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