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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邱育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1號

上訴人
高鈺婷

之2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趙德順、芬芳烹材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

101年度訴字第7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137,012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18,4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育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彭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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