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1號
- 上訴人
- 高鈺婷
之2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趙德順、芬芳烹材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
101年度訴字第7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137,012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18,4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1號
之2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趙德順、芬芳烹材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
101年度訴字第7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137,012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18,4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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