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2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737號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訴訟代理人 王喬立 被 告 榮鴻興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吳火木 被 告 吳陳金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5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壹拾玖萬肆仟陸佰壹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兩造於保證書第6 條、授信約定書第22條均約定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緣被告榮鴻興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榮鴻興公司)於民國98年5 月25日邀同被告吳火木及吳陳金寶為連帶保證人,約定就被告榮鴻興公司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於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以本金新臺幣(下同)3 仟萬元為限額暨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人之負擔,願與主債務人負連帶清償之責。嗣被告榮鴻興公司於98年6 月1 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惟被告榮鴻興公司之借款業於100 年11月11日到期未償還,且其所使用之票據亦因存款不足遭退票,並於100 年12月9 日經公告拒絕往來尚未解除,目前尚欠本金5,194,618 元,又原告已於100 年12月26日發函催告,被告仍未履行債務。依授信約定書第6 條第1 款及第7 條第5 款之約定,被告榮鴻興公司對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被告吳火木及吳陳金寶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與被告榮鴻興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 項之規定。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1 、3 項分別有明定。經查,原告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保證書1 份、授信約定書3 份、本票3 份、借據1 份、彰銀e通融資借款契約1 份、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1 份、催告書3 份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庭,且未提出任何書狀供本院審酌,參酌上開說明,已發生視為自認之法律效果,自堪信原告上開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5,194,618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育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彭麗紅 附表: ┌─┬────────┬─────┬────────┬─────────────────┐ │編│ 尚欠本金 │ 約定利率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單位:新臺幣)│(年利率)│ │ │ │號│ │ │ │ │ ├─┼────────┼─────┼────────┼─────────────────┤ │1│ 349,570元 │ 4.89% │自101 年2 月1 日│自101 年3 月1 日起,逾期在6 個月以│ │ │ │ │起至清償日止,依│內者,依約定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 │ │ │ │約定利率計算 │月以上者,依約定利率20% 計算違約金│ ├─┼────────┼─────┼────────┼─────────────────┤ │2│ 872,829元 │ 5.39% │自100 年12月22日│自101 年1 月22日起,逾期在6 個月以│ │ │ │ │起至清償日止,依│內者,依約定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 │ │ │ │約定利率計算 │月以上者,依約定利率20% 計算違約金│ ├─┼────────┼─────┼────────┼─────────────────┤ │3│ 1,000,000元 │ 5.37% │自100 年11月16日│自100 年12月16日起,逾期在6 個月以│ │ │ │ │起至清償日止,依│內者,依約定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 │ │ │ │約定利率計算 │月以上者,依約定利率20% 計算違約金│ ├─┼────────┼─────┼────────┼─────────────────┤ │4│ 2,000,000元 │ 5.37% │自100 年11月19日│自100 年12月19日起,逾期在6 個月以│ │ │ │ │起至清償日止,依│內者,依約定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 │ │ │ │約定利率計算 │月以上者,依約定利率20% 計算違約金│ ├─┼────────┼─────┼────────┼─────────────────┤ │5│ 972,219元 │ 5.37% │自100 年11月1 日│自100 年12月1 日起,逾期在6 個月以│ │ │ │ │起至清償日止,依│內者,依約定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 │ │ │ │約定利率計算 │月以上者,依約定利率20% 計算違約金│ ├─┼────────┼─────┼────────┼─────────────────┤ │合│ │ │ │ │ │計│ 5,194,618元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