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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0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楊千儀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0號

原告
張友誠
訴訟代理人
陳振瑋律師
複代理人
賴勇全
被告
陞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毛莉梅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被告訴訟代理人對於本院民國101年2月29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被告「訴訟代理人劉蕙瑢律師」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訴訟代理人劉蕙瑢律師於民國101年2月16日在本院為言詞辯論,復於同日向本院遞狀表示業與被告終止訴訟委任關係,嗣並由本院依法將該書狀繕本送達原告,致本院於101年2月29日為判決時已非被告訴訟代理人。本院上列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清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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