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2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25號
- 原告
- 蔡滿錦
- 訴訟代理人
- 張菀萱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詹凱勝律師
- 被告
- 比榮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程馨慧
蔡哲銘
王吳春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中之「王吳春櫻」記載,均應更正為「王吳春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