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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25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李行一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25號

原告
蔡滿錦
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律師
訴訟代理人
詹凱勝律師
被告
比榮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馨慧

      蔡哲銘

      王吳春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中之「王吳春櫻」記載,均應更正為「王吳春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行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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