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5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57號
- 上訴人
- 品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啟峰
- 被上訴人
- 万閎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金珠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857 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肆仟貳佰玖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陸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