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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5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劉以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57號

上訴人
品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啟峰
被上訴人
万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金珠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857 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肆仟貳佰玖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陸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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