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0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59號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被 告 鉅華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廖時鈴 被 告 廖時鈴 前列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孫世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基於金錢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新台幣314萬5,594元,依兩造簽訂之約定書第13條及保證書第7條,均合意約定以台灣桃園地方法院為該契 約涉訟時之管轄法院,有各該保證書1份及約定書3份(均影本)在卷可稽,是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三、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並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書記官 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