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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01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楊博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01號

原告
鍠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寶英
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律師
被告
林表鍾
被告
林金堂
訴訟代理人
侯俊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博欽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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