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0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01號
- 原告
- 鍠錩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寶英
- 訴訟代理人
- 江肇欽律師
- 被告
- 林表鍾
- 被告
- 林金堂
- 訴訟代理人
- 侯俊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0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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