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2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23號
- 原告
- 茂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晶伯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淵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應記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法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款、第117條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亦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除未於起訴狀上載明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於民事起訴狀之具狀人及撰狀人處簽名蓋章,亦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起訴程式即有欠缺,經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年6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