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2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原 告 陳正期 訴訟代理人 謝佳伯律師 複代理人 侯冠全律師 被 告 連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鋇 訴訟代理人 丁中原律師 沈妍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