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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國字第5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張谷輔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國字第5號

原告
林忠緯
原告
林清智
原告
林清鐓
原告
林清良
原告
林清政
原告
陳楊美珠
原告
陳振祿
原告
陳沈秋月
原告
黃秀梅
原告
成洲殯葬禮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梅
原告
李水元
原告
李慶鈴
原告
張林阿秀
原告
陳若欣
原告
張正奮
原告
張正儒
原告
陳國義
原告
林烱華
原告
陳梅凰
原告
李美華
原告
余文燦
原告
敦玟欣
兼法定代理人
蔡麗燕
原告
周劍峰
原告
周語潔
原告
張慶豐
原告
紀秉鑫
原告
李星慧
原告
陳慶桐
原告
張家勝
原告
徐麗容
原告
欣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乃國
原告
黃麗萍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淑琳律師
被告
萬達煙火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財
訴訟代理人
蔡宏修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周尚毅律師
被告
鄭禮廷
被告
鍾勝宏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律師
被告
泰豐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華
訴訟代理人
劉興業律師
複代理人
許春芬律師
被告
陳韋翰(即陳邱隆之繼承人)
被告
陳東瑞(即陳邱隆之繼承人)
兼上二人
共同法定代理人
陳永馨(即陳邱隆之繼承人)
被告
盧怡蓁(即盧錦熹之繼承人)
被告
盧佩萱(即盧錦熹之繼承人)
被告
盧偉誠(即盧錦熹之繼承人)
被告
盧郁珊(即盧錦熹之繼承人)
兼上四人
共同法定代理人
楊麗雅(即盧錦熹之繼承人)
被告
桃園縣政府消防局
法定代理人
鄭宗敏
訴訟代理人
謝清昕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萬成
訴訟代理人
簡明倫
訴訟代理人
游持庸
被告
邱自烱
被告
邱陳鼎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杜英達律師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怡秀律師
參加人
新北市政府消防局
法定代理人
黃德清
訴訟代理人
陳志瑋

      蔡順雄律師

      陳怡妃律師

      鄭凱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參加人新北市政府消防局部分應增列「訴訟代理人陳志瑋、住同上」、「訴訟代理人蔡順雄律師」、「訴訟代理人陳怡妃律師」、「訴訟代理人鄭凱威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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