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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國字第5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張谷輔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國字第5號

上訴人
即被告桃園縣政府消防局
法定代理人
鄭宗敏
訴訟代理人
謝清昕律師
訴訟代理人
游持庸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林忠緯
原告
林清智
原告
林清鐓
原告
林清良
原告
林清政
原告
陳楊美珠
原告
陳振祿
原告
陳沈秋月
原告
黃秀梅
原告
成洲殯葬禮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梅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李水元
原告
李慶鈴
原告
張林阿秀
原告
陳若欣
原告
張正奮
原告
張正儒
原告
陳國義
原告
林烱華
原告
陳梅凰
原告
李美華
原告
余文燦
原告
被上訴人即
原告
敦玟欣
兼法定代理人
蔡麗燕
兼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周劍峰
原告
周語潔
原告
張慶豐
原告
紀秉鑫
原告
李星慧
原告
陳慶桐
原告
張家勝
原告
徐麗容
原告
欣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乃國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黃麗萍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淑琳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柒佰貳拾柒萬貳仟貳佰肆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肆萬陸仟零玖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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