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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家訴字第33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郭光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家訴字第3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許顏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林鶯梭等18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4 年3 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之規定徵收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6,269,560元,應繳納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496,76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光興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嬿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家訴字第33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