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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消字第1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許瑞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消字第1號
上 訴 人
華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意祥
送達代收人
王育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間因101年度重消字第1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萬叁仟捌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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