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18 日
- 法官楊千儀
- 法定代理人余俊彥、游銘祥、劉和然
- 原告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信鼎技術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法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0號原 告 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俊彥 原 告 信鼎技術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信鼎環保技術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銘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天欽律師 黃于玶律師 複 代理 人 張雨新律師 被 告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劉和然 訴訟代理人 周尚毅律師 李昌煥 蔡文娟 陳永國 林彥光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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