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2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28號
- 原告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憲章
- 訴訟代理人
- 洪意雯
- 被告
- 雅勝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林惠美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文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原告除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外,尚有部分裁判費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4 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276,204 元,該裁定已於101 年4 月16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