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28號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洪意雯 被 告 雅勝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惠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文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原告除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外,尚有部分裁判費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4 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276,204 元,該裁定已於101 年4 月16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林瓐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