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05 日
- 法官黃信滿
- 法定代理人郭智輝、駱美良
- 原告崇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鑫源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43號原 告 崇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智輝 被 告 鑫源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美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年5月9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莊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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