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9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90號
- 原告
- 鄭美莉
- 原告
- 李偉義
- 原告
- 李琬婷
- 原告
- 李登旺
- 原告
- 李陳免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 權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永瀚律師
- 被告
- 大成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建興
- 訴訟代理人
- 郭思吟律師
- 被告
- 韋昌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茂材
- 被告
- 毅鎧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美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貴德律師
沈宏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