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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9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連士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90號

原告
鄭美莉
原告
李偉義
原告
李琬婷
原告
李登旺
原告
李陳免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 權律師
複代理人
林永瀚律師
被告
大成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建興
訴訟代理人
郭思吟律師
被告
韋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茂材
被告
毅鎧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美香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貴德律師

      沈宏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連士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鍾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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