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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15 日
  • 法官
    連士綱
  • 法定代理人
    江建興、林茂材、曾美香

  • 原告
    鄭美莉
  • 被告
    大成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韋昌實業有限公司法人毅鎧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90號原   告 鄭美莉 李偉義 李琬婷 李登旺 李陳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 權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永瀚律師 被   告 大成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建興 訴訟代理人 郭思吟律師 被   告 韋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茂材 被   告 毅鎧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美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貴德律師 沈宏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書記官 鍾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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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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