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90號原 告 鄭美莉 李偉義 李琬婷 李登旺 李陳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 權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永瀚律師 被 告 大成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建興 訴訟代理人 郭思吟律師 被 告 韋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茂材 被 告 毅鎧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美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貴德律師 沈宏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書記官 鍾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