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9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95號
- 原告
- 達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璽
- 訴訟代理人
- 王中騤律師
- 被告
- 京業國際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蔣新明
- 被告
- 淇達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方藜蓁
- 被告
- 黃永清
詹斯傑
夏政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5條第1項、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依據債務不履行、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2,065,848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之損害賠償責任,然查,原告與被告京業國際有限公司簽定原證1之購料合約書,約定雙方合意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合約第10條可按(見本院卷第10頁),又本件侵權行為地在台北市○○區○○路4段450巷9號6樓原告之公司所在地,有原告之陳報狀可按(見本院卷第116頁),揆之前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