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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18 日
  • 法官
    高文淵邱育佩張瓊華
  • 法定代理人
    陳國晉、傅信欽

  • 原告
    文華物流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休閒國聯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48號原   告 文華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晉 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律師 複 代理人 江皇樺律師 張郡倫 被   告 休閒國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信欽 訴訟代理人 蔡慶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101 年度重訴字第348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玖萬柒仟玖佰貳拾壹元,惟查本件原告起訴後擴張訴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叁拾肆萬零玖佰捌拾柒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拾壹萬壹仟捌佰捌拾元,扣除前開已繳部分,尚不足新臺幣壹萬叁仟玖佰伍拾玖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書記官 洪來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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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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