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2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48號原 告 文華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晉 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律師 複 代理人 江皇樺律師 張郡倫 被 告 休閒國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信欽 訴訟代理人 蔡慶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101 年度重訴字第348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玖萬柒仟玖佰貳拾壹元,惟查本件原告起訴後擴張訴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叁拾肆萬零玖佰捌拾柒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拾壹萬壹仟捌佰捌拾元,扣除前開已繳部分,尚不足新臺幣壹萬叁仟玖佰伍拾玖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書記官 洪來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