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0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65號原 告 金果王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阿和 原 告 金吉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阿和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羅翠慧律師 被 告 昱伸香料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賴俊傑 簡玲媛 賴昱伸 賴昱廷 賴昱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2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年7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書記官 余承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