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1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17號
- 上訴人
- 蘇青旗
- 被上訴人
- 陳重泰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重訴字第417號返還土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捌佰柒拾萬參仟玖佰元【計算式:坐落於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其上同地段90建號建物所占用土地面積509平方公尺×101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17,100元=8,703,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參萬零捌佰肆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