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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17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黃繼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17號

上訴人
蘇青旗
被上訴人
陳重泰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重訴字第417號返還土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捌佰柒拾萬參仟玖佰元【計算式:坐落於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其上同地段90建號建物所占用土地面積509平方公尺×101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17,100元=8,703,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參萬零捌佰肆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繼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17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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