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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55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劉以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557號

上訴人
兼被上訴人
吳惠媚
上訴人
陳鵬升
被上訴人
全岱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宜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25日所為命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之裁定,有誤寫誤算之顯然錯誤,茲更正如下:

1.上訴人吳惠媚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參拾萬伍

 仟柒佰零伍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陸萬伍仟伍佰零參

 元,但上訴人吳惠媚前經本院以103年度救字第50號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依法應暫免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2.上訴人陳鵬升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參拾萬伍

 仟柒佰零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陸萬伍仟伍佰零參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略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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