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55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557號
- 上訴人
- 兼被上訴人
- 吳惠媚
- 上訴人
- 陳鵬升
- 被上訴人
- 全岱偉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宜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25日所為命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之裁定,有誤寫誤算之顯然錯誤,茲更正如下:
1.上訴人吳惠媚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參拾萬伍
仟柒佰零伍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陸萬伍仟伍佰零參
元,但上訴人吳惠媚前經本院以103年度救字第50號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依法應暫免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2.上訴人陳鵬升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參拾萬伍
仟柒佰零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陸萬伍仟伍佰零參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